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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國家科學與技術發展需求,設置「尖端人才 培育獎學金」 ,甄選尖端科技人才赴國外(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攻讀所限定尖端科技領域之博士學位。 (更多詳情請上教育部)
每年獎助名受生美金4萬2,000元 (採定額補助,學費、生活費、機票費等,由受獎生自行勻支)。 獎助期限最長為3年,每年甄選30名。
智慧電子技術與應用科/科技政策與智慧財產管理/資通訊技術與應用科/量子應用科技/智慧型自動化科技 /能源科技/生醫科技/材料科技
受領本獎學金攻讀博士位最長為3年。 受獎期限屆滿,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者 ,得申請自費延長,繼續於原就讀學校攻讀博士學位,並應檢附 有關文件,向所屬轄區駐外機構申請延長,由駐外機構審核,並副知本部,每次以1年為限,合計不得 超過4年。但未在留學國繼續業或中斷返及逾期停以外地區者,不得自費延長。上述自費延長期間屆滿 仍因情形特殊而有延長自費留學期間之必要者,應依本部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屬轄區駐外機構再申 請延長1年,並經駐外機構初核後,函送本部核定;其因情形特殊而申請自費延長者,以2次為限。 受獎生於國外留學取得博士位後,如接大校院或術研究機構聘請從事博士後研究者,得於取 博士學 位30 日內提出有關申請文件,向留學地我駐外機構申請自費從事博士後研究 ,並應獲本部審查通獲 本部審查通過。本項申請應逐年辦理,研究期限最長 3 年,期滿應即返國服務。
受獎生於 取得博士學位或後研究期限屆滿,應於90 日內辦理返國服務,並依規定於領取第1年獎學金第1個月起算,15 年內完成服務義務,返國履行義務期間,應與外留學所領獎金期間相同。 受獎生如於國外頂尖大學院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職、 世界級企業職、先進國家重要實驗室或世界級研發單位職務,並獲聘任證明書,得透過駐外機構審核後,經本部核定者視同返國服務,積極促成我國與當地國之產學研際合作計畫或經驗分享(如演講、參加座談會、研討會等)。 前款視同返國服務期滿 視同返國服務期滿 2個月前,應提交1份報告書,包括服務經驗分享及所有與國內產、官、學界連結歷程之完整報告,經駐外單位函本 部備查。未提交者視同完成返國服務義,本部得依規定,通知償還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