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海外遊學廣告 不能再黑白講了 消保會根據寒假是海外遊學旺季,為避免每年總會上演的遊學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增訂對業者的規範,明定遊學行程若臨時有變,應先徵得超過三分之二團員同意,額外增加的費用應由業者負擔,因而省下來的團費則要退還給學生。 消保會同時要求,每個遊學團都要指派具有遊學當地語文能力的人員,隨同出團,提供各項服務,且在行程中,亦應有具備領隊證照的領隊全程隨團。 而當遊學團人員達50人時,出國前業者應填報相關資料送教育部及當地政府。 因應到海外留、遊學已是時勢所趨,但每年寒暑假期間類似的消費糾紛不計其數,消保會請教育部研擬「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日前審議通過。 對於遊學廣告天花亂墜,事後「完成率」卻不高,消保會要求業者不得在契約中約定廣告及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特別是還在接洽中的遊學行程,不得以「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中」或「再行通知」等不確定的文字約定,而須在簽訂契約前完成明確的課程規劃。 當消費者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正確,以致無法順利履約時,業者不能「恕不負責」。消保會同時要求業者不得在契約中排除消費者任意解約或終止契約的權利,亦不得約定其他違反誠信、平等互惠或不利消費者的條款。 若遊學團無法成行,業者必須按日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若在出發前第31日前通知,賠償團費的10%;若在第21日至30日,賠20%;若在第2日至20日,賠30%;若在出發前1日才通知,賠50%;若是出發當日通知,要賠100%。 當遊學行程有變,且業者未依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時,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支付相當於差額2倍的違約金;若業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消費者棄置或留滯在國外不顧時,不僅要負擔多出來的各項費用,退還未完成行程的費用,還要按日支付相當於每日團費5倍的違約金。
|